在金融犯罪领域,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是一对"孪生罪名",两者均涉及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贷款,但在主观故意、法定刑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异。对被追诉者而言,能否将贷款诈骗罪降格为骗取贷款罪,往往意味着从无期徒刑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天壤之别。

一、两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175条之一(骗取贷款罪)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两罪的核心区别:非法占有目的

两罪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法院通常从以下客观因素综合判断:

律师提示

许多银行贷款案件中,被告人最初只是为了应对临时资金困难而提供虚假材料,并非有意诈骗。辩护律师应当通过银行流水、经营记录、还款记录等证据,系统证明被告人的真实用款目的和还款意愿,争取将贷款诈骗罪降格为骗取贷款罪,显著降低刑期。

三、两罪的量刑对比

两罪的量刑差距是辩护工作的核心驱动力:

对于同一笔涉案贷款,两个罪名的量刑可能相差十年以上。这正是为何许多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将降格定性作为首要辩护目标。

四、常见辩护策略

1. 还原资金流向,否定挥霍目的

通过完整的银行流水记录,证明贷款资金被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非个人消费或转移。如果资金去向明确且与经营活动相关,则有力支持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主张。

2. 证明有还款行为和还款意愿

收集贷款期间的还款记录、催款沟通记录、筹款尝试证明,证明被告人在经营困难后仍积极尝试偿还,而非故意逃避。

3. 审查虚假材料的性质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都可能涉及虚假材料,但虚假材料的性质不同:提供虚假流水或担保以满足审批条件(而非彻底虚构主体),更符合骗取贷款罪的特征。

4. 争取积极退赃,弥补损失

在定性无法改变的情况下,积极筹款退还贷款本息,弥补银行损失,是降低量刑的重要手段。部分案件中,通过谈判与银行达成还款协议,可以有效降低"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

五、企业主的风险防范

对于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主,以下行为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企业主在融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金融机构的申请要求,通过合法途径提供真实材料,避免为短期资金需求付出沉重的刑事代价。

赖红律师照片
赖红 律师
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8201411131037
电话:150 5705 8096

常见问题解答

问:用虚假材料贷款后还了款,还会被追诉吗?

即便已经归还了贷款,用虚假材料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仍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因为该罪在造成损失或情节严重时成立,不以贷款是否已还为要件。但如果贷款已全额偿还且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则在量刑上会有显著的从宽空间。

问: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量刑有多大差别?

骗取贷款罪最高法定刑为七年有期徒刑;贷款诈骗罪最高为无期徒刑。两者量刑差距极大。正因如此,能否将贷款诈骗罪降格认定为骗取贷款罪,往往是辩护的核心目标。

问:提供了虚假担保但有真实贷款需求,构成哪个罪?

如果行为人有真实的资金需求,提供虚假担保仅是为了满足银行审批条件,并有归还意愿,则更符合骗取贷款罪的特征。但如果提供担保的同时挥霍贷款、拒不还款,则可能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问:贷款用于正常经营但最终亏损还不上,会被定贷款诈骗罪吗?

若贷款确实用于正常经营,只是因为经营失败无力偿还,通常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更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若有虚假材料)或属于民事债务。关键证据是贷款资金流向,律师应通过银行流水还原资金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