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民商事案件中较为复杂的一类,往往涉及工程款结算、工程质量、优先受偿权、违约责任等多方面争议。本文结合《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梳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核心法律问题与处理要点。

一、建工合同的效力认定

并非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具有合法效力。以下情形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三)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无效不代表施工方无法取回工程款。根据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二、"黑白合同"问题

"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在建设领域较为普遍——开发商为招投标备案一份合同(白合同),私下再签一份对自己有利的合同(黑合同),双方实际按黑合同履行。

司法认定规则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对于不需要强制招投标的项目,若存在两份合同,通常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但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认定。

施工方注意

若发包方强迫签订"黑合同"并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施工方可主张以备案合同(白合同)结算,并保存黑合同作为发包方存在欺诈行为的证据,在谈判中占据有利地位。

三、工程款结算争议

(一)结算方式

建设工程款的结算通常有以下方式:

(二)发包人逾期审核结算的法律后果

司法实践中有一条重要规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一般为28天)内予以审核或提出异议,逾期不作出回复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承包人可据此要求支付工程款。

(三)诉讼时效

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注意以下中断情形:向发包人发出催款通知、达成还款协议、对方书面认可债务等均可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这是建设工程领域施工方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民法典》第807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优先受偿权的关键要点:

五、工程质量争议

(一)质量责任的认定

工程质量争议需首先确定责任方:

(二)质量抗辩权

发包人在支付工程款时,若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付,须注意:工程未经竣工验收的,发包人不得擅自使用,擅自使用后即丧失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的抗辩权(已验收合格后出现的质量问题除外)。

六、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

在分包、转包链条中,处于底层的实际施工人(农民工、小包工头)最容易遭受损失。法律为此提供了特殊保护:

律师提示

追讨建设工程款时,应第一时间评估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18个月)。如临近期限,须立即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查封在建工程或已竣工工程,以锁定优先受偿的财产。时效是建工纠纷中最容易被忽视但后果最严重的问题之一。

七、建工纠纷中的证据收集

建工纠纷证据复杂,主要包括:

  1. 合同文件: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
  2. 往来函件:工程联系单、监理通知单、工程签证、会议纪要
  3. 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报告、发包方的审核意见或回复
  4. 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付款收据
  5. 工程资料:竣工验收报告、质量检验报告
  6. 催款记录:催款通知书(注意保存已送达的证据)
赖红律师
赖红 律师
浙江浙杭(衢州)律师事务所
专注民商事诉讼与建设工程法律服务 · 衢州律师协会会员
常见问题解答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施工方还能追讨工程款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的,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施工方无法取得工程价款,关键在于工程是否合格交付。

施工方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如何行使?

根据《民法典》第807条,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申请法院将工程折价拍卖,工程款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该优先受偿权应当在应付款日起18个月内行使。

黑白合同(阴阳合同)中哪份合同有效?

根据司法解释,对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以备案的中标合同(白合同)为准;对于不需要强制招投标的工程,如存在两份合同,应当根据实际履行情况确定适用哪份合同。通常实际履行的合同效力优先,但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分包商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一般情况下,分包合同的当事方是分包商与总包商,分包商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合同权利。但若总包商与发包人存在结算争议时,分包商可以申请参加该诉讼,或在总包商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时,通过代位权诉讼向发包人追讨。此外,实践中若发包人与分包商之间存在直接付款承诺,则可直接主张。